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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2006-09-03 13:47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9号),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发展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通过全面排查,逐一整改,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职能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偷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公安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巡查力度,予以严厉打击。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加大整顿工作力度,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区)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查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时提交勘查工作年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县(区)、市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各县(区)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以优势矿种为重点,对生产规模小、没有深加工项目、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小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积极扶持龙头企业集团,做强产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逐步形成“优势资源+优势企业”的资源高效利用联动模式。要统一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县(区)要将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积极探索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土地复垦资源化途径;新建矿山和技术改造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治理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基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在这次整顿规范的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检查小型矿山企业闭坑保证金的执行情况。凡没有足额预收闭坑保证金的,各地务必于2006年3月底前足额收取。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煤炭、冶镁白云岩、电石灰岩、水泥灰岩、硅石、石膏等主要矿种编制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加强勘查、开采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划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矿业权审批要件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推进资源税费计征办法改革,将矿山占有资源储量、回采率与资源税费直接挂钩,进一步完善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业权评估制度,强化储量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矿山储量核查检测,规范生产矿井储量变动、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的审批程序,纠正和查处资源浪费行为。要严格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11月—12月)

  一是全面广泛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组织对《通知》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部门分工,掌握好各项政策界限。要加大对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是认真扎实地开展排查、检查和清查工作。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每一个矿山(坑口)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查清矿山(坑口)的产生时间、建设主体、批准机关、现实状况等相关情况。重点检查采矿许可证是否有效,发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证、越权发证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行政和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凡参与办矿的,一律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阶段:全面整顿阶段(2006年全年)

  各县(区)要在全面排查、检查和清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关停、整顿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对煤炭灭火工程和露头煤清理工程进行专项整治。处理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和曝光。要根据各县(区)整顿工作的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全面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全面规范阶段(2007年1月—9月)

  在全面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县(区)要组织力量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以煤炭资源为重点,加强小矿的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明确和落实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1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按照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办理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卫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沈左权 副市长
 
  副组长:张学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倪常林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仇旭辉 市发改委主任

  张 武 市监察局局长

  秦发成 市财政局局长

  冯学成 市经委主任

  马 吉 市农牧林业局局长

  南武征 市水务局局长

  李元效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保安 市安监局局长

  蔡 波 市旅游和商务局局长

  陈建华 市环保局局长

  黄 信 市工商局局长

  刘学如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田贵强 中宁县代县长

  马 力 海原县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倪常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学如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区)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精心部署,扎实开展。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抓好本县(区)矿产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责任、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等。整顿规范工作要做到进度服从质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整体推进。各县(区)在每阶段工作基本完成时,要认真做好各阶段工作的自查和检查,并逐级报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工作检查、督查和指导。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并指导各县开展好相应的工作。各县(区)于12月20日前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报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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