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实现国务院三年清欠目标的关键一年。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的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切实解决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现制定中卫市2005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重点清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和其它投资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成果,确保实现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清欠目标,促进我市城市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全市在2005年 12月份以前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不低于 75%,结清数不得低于2600万元,完成房地产开发和其它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不得低于 70%, 结清数不得低于3800万元。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实施还款兑现,特别是政府工程项目要直接组织清欠,同时管理好新开工建设项目,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拖欠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对工程项目拖欠款分期支付及还款计划进行核实、汇总、发布、督查,及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清欠工作的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做好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
市人劳局要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工作,在建设部门的配合下做好防止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反弹工作。
市发改委要全面掌握市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目标,对市本级及各县(区)政府拖欠工程款项目进行排查,按投资渠道进行分析,理清拖欠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还款计划,督促落实还款兑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其新建工程的立项;对资金到位不足的不予批准立项;对往年政府投资项目没有到位的工程款,在安排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在本年度内基本得到解决。
市财政局要督促城区及各县财政部门做好辖区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资金筹措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依据发改委下达的当年基建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基建预算,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要及时调度资金,首先保证资金支付,防止发生新的工程款拖欠。
市国土资源局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其新项目建设用地。
市监察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清欠工程款的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统计局要对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政府拖欠工程款设立专项快报,配合建设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清欠工作有关数据。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质量和效果,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施工、结算等环节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市司法局要加强解决拖欠工程款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督促各级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审判文书的执行;对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入法律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在 2005年12月底前执结。
教育、交通、水利、农牧、电力、电信等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款拖欠的清理工作,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并落实解决。对本行业新开工的项目,要明确建立责任制,落实建设资金。
各商业银行业要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授信额度,不再为其发放贷款。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跟踪报道各县(区)清欠工作的进度,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工作滞后的部门和行业,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清欠工作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按照清欠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狠抓落实。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清欠工作的完成时限、标准和要求,将清欠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对清欠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重视、失职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突出清欠工作重点,加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力度。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逐项核对,按财政拨款渠道进行分析,理清拖欠原因,根据不同原因落实责任部门,研究制定清偿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按还款计划落实资金偿还欠款。财政部门在安排今年财政预算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县区和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暂停或者扣减国家、自治区、市补助的资金,对清欠中的难点项目,市清欠协调领导小组将采取现场办公、向媒体曝光,向市委、政府、人大、政协通报等多种方式,重点督办落实。
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市、县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落实配套;市、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偿还,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参加国有土地、资产拍卖,折抵拖欠的工程款;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拨款到位;对因超概预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措施和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最迟在2005年12月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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